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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文物保护相关法规

 4月2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与一审草案相比,条例草案不仅对原先的结构与体例进行了修改,还增设了文物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库的内容,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评估及升降级程序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实施办法”改为“条例”

    与一审草案相比,二审草案明显的改动表现在体例的变化,草案名称由《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改为《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叶青解释,实施性法规在结构和内容上要与上位法相对应,而在审议中不少委员认为,分章表述便于全社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规。为此,将法规草案分成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文物流通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鉴于分章之后法规草案内容得到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将法规体例由“实施办法”修改为“条例”。

    不可移动文物升降级须经专家论证上海同传设备

    针对沪上有3700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因法律地位不明而面临保护乏力的困境,此次条例草案设置了对沪上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点进行分类分级保护的制度。然而,一审中有不少委员提出,为严格防止借降级、撤销之名逃避保护不力的责任,应当进一步明确文物定级后的定期评估及降级、撤销程序。为此,条例草案在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撤销程序中增加了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内容,规定:“由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并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将原草案中关于“专家论证和意见征询”的内容予以补充完善,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核定、升级、降级、撤销前和定期评估时,都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征询同级规划土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进行社会公示等程序。此外,条例草案还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每处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保护类别,制定具体保护措施。明确保护措施包括“保护部位、安全防范、利用限制、环境整治”等内容。审议中,程维明委员还补充建议,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中不乏因擅自撤销文物级别而对相关文物造成损毁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法规应增加处罚条款。

    双重身份建筑由谁管有规定仍存争议上海同传设备

    既是不可移动文物又是优秀历史建筑,应该由谁管,适用哪部法规?一审中,双重身份建筑管理职责不明确引发了不少委员的热议,二审中有关该问题依旧是争论热点。据了解,一审修改中法制委研究认为,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优秀历史建筑,其保护与修缮的部门职责分工属于政府内部事务,应由政府根据本市实际依法加以调整。为此,条例草案规定“既是不可移动文物又是优秀历史建筑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依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做好保护工作”。对此,薛明扬委员认为,这一修改既是尊重历史事实,又考虑到了现实状况,同时,体现了文物保护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陈兆丰委员却提出,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的交叉重叠属性为相关管理部门推诿扯皮留下了隐患,目前法规只规定由市政府协调,表述过于含糊,没有从根本上明确界定相关职责。

    文物经营者将建诚信档案

    功甫帖事件揭开文物经营市场乱象一角,如何在法规中体现对文物市场诚信经营的规范?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打击故意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市人大法制委也认为,营造守信自律、健康繁荣的文物经营活动秩序,是促进文物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方面。为此,条例草案就建立文物经营诚信制度单独增加一条,“从事文物收购、销售、拍卖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并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经营者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不诚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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